《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手续的办理主要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1、《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下发,毕业生领到就业协议书后,如实填写个人情况;
2、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求职信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需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同时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单位的具体情况。《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要符合国家、省、市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且一般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后,方为有效;
4、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属县、市级用人单位,本单位签名盖章后,须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属省直用人单位,本单位签名盖章后,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签章(属事业单位须持本年度由省人事厅颁发的《干部增人计划卡》);属部属单位、省级重点企业,只须本单位签章即可;
5、《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毕业生应将其中一份协议书及时送交招生就业处存档;
6、招生就业处根据《就业协议书》报省就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其它相关就业手续。
1、《就业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是干部身份证明;证明了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2、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至单位地址,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择业期为两年。省内的毕业生派遣至所在地市级的人事局或教育局,省外的毕业生按照所在省份当年的派遣政策派遣;
3、根据省就业办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每年毕业生毕业前6月初,集中办理《就业报到证》,其余时间每月定期去省就业办理,要求毕业生提前把签好的《就业协议书》交到招生就业处。6月初集中办理的报到证由各院(系)毕业生就业专干统一发放,后续办理的报到证由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学校领取;
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办理就业手续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改签,申请改派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至择业期满(2年)止(如有改动以省教育厅规定为准),超过两年期限的不予改签。
(1)原接收单位同意改签的意见(原报到证被介绍回生源地的,不需要此项材料);
(2)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改签的报到证要求回生源地的,可以不签协议,但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5、考取“专升本”和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就业报到证的办理
考取“专升本”和硕士研究生的学生,不再发就业报到证。个别学生自愿放弃继续学习参加就业的,须具备录取学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或退学证明、签好的《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申请和校招生就业处出具的电子信息三份材料,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6、《就业报到证》遗失的,由学生本人带有效证件并写出补办申请,由学校集中办理;
7、《就业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就业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毕业生来领取《就业报到证》时,须持本人的毕业证、身份证和离校清物完毕的证明,一般应由本人前来领取,也可以委托辅导员等教师代为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毕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毕业生的档案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就业报到证》接收地址统一寄送。转送毕业生档案工作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个月后完成,需要暂缓就业者推后。请毕业生注意查收。
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毕业后两年)。若择业期满,需要改签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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